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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PCT专利英语申请文件翻译的规定

 


澳大利亚是巴黎公约和WIPO的成员,并于1980年3月31日成为PCT的国际初步审查与国际检索单位。外国企业想要在澳大利亚申请专利的选择途径也比较多,除了上述提到的途径,目前韩国知识产权局亦可为澳大利亚提供PCT国际初审服务。澳大利亚专利分为标准专利和革新专利,只有发明可以通过PCT申请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不能。


通过PCT方式进入到澳大利亚国家阶段的步骤为:


1、作为PCT成员国的澳大利亚,进入澳大利亚国家阶段的截止日期为澳大利亚PCT申请的优先权日后的31个月;


2、澳大利亚专利局对该申请参照国际检索报告进行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


3、该申请人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着手答复陈述,若有必要修改申请文本; 


4、申请成功获得授权或失败申请被驳回。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与英国、美国、加拿大一样,均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进行专利的审查,英语作为全球通用语言,无异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的高效条件。


2019年9月25日以前,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规定,为了防止外国申请人在提交英文专利文件的时候译文发生错误,需要申请人为此译文提供翻译证明,也就是要求对此译文做无错误公证;该要求在同样使用英文作为提交文件的英国、美国、加拿大国家,却没有要求。此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为申请人无形中增加了时间以及费用的成本,影响了专利的申请效率。


2019年9月25日后,澳大利亚对该国的知识产权法做了修订,从即日起删除有关硬性要求外国申请人在提交英语专利文件的时候还需要为此英文作翻译验证证明的规定。该项调整大大提高了申请人的申请效率,也为其节省了不少的开支。


另外,此修订的后的法律还规定,申请人在认为提交的原始PCT内容出现错误的情况下,比如由于过失把说明书翻译错误、漏翻译了部分内容或者认为个别词汇的必要修改等专利翻译改动的情况,可以对此提出修改。并且,发生的修改将不被视为对此原始申请的一种修改,就是对当初提交申请的译文的一种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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